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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现将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以及我局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市减免税管理的现状,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纳税款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照章纳税,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的精神,并体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审批”的原则,各区县局、各分局、市局按以下审批权限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
  1、福利企业、劳服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后执行,填制减免税情况报备表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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