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有关
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实施意见
(沪地税一[1997]144号 1997年12月24日)
根据沪府发[1997]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房地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加快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步伐,改善本市居民的居住条件,经研究,现将本市房地局系统属下的单位参与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基本内涵:
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是指在保留建筑主体结构前提下,通过局部调整房屋平面与空间布局、加固结构、增添厨卫设备,从而提高房屋使用功能,使之独立成套的城市房屋修缮改造行为。旧住房成套改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成套改造的旧住房为一级旧里标准以上的旧公房、旧公寓、旧住宅以及原有不独立成套的公房。
2、改造的形式有:(1)加接改造煤卫独用房屋设备;(2)加层改造使之独用成套;(3)在不改变原有房屋地基范围,保持原有建筑风貌的前提下推倒重建。
3、推倒重建的旧住房成套改造,楼高一般不超过五层,且原居住居民绝大部分回搬,户口不迁。
4、向原居住居民出售改造后的房产价格及房产面积,市政府有严格的标准规定,只有少量多余的增量房产可以按市场价对外销售,以平衡改造成本。
5、旧住房成套改造的计划由市房地局每年统一下达,且改造计划不属于商品房建设计划。
二、旧住房成套改造的营业税征免规定:
1、凡列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年度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各区(县)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由各改造单位按市府规定的优惠价、微利价和规定的配售面积向原居住居民出售改造后的成套住宅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2、对已解决原居住居民回搬用房后尚余的少量改造后的增量房产,改造单位以市场价格对外销售或向原居住居民销售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应征收营业税。但考虑到增量房产采用市场价格对外销售主要是为了弥补改造资金不足而采取的一种平衡收支的手段,且数量较少。因此,对改造单位出售少量增量房产取得的收入,可以纳入平衡改造单位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收支决算计划,按是否盈利,确定营业税的征免。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