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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科研成果多的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在贷款、项目、税收等方面,可比照国有大中型企业给予同等的扶优扶强政策。支持并鼓励优秀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市级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市科委、市财政局可利用科技三项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所投入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的投入。
  五、理顺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加快股份制改造工作。产权界定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由经审核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北京市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审定。
  六、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扩大产业规模。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对于这类企业,商业银行可比照《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与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完善合作担保形式,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制。
  七、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八、对条件成熟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方面应予积极安排。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按照自愿原则出资设立股份制公司上市。
  九、从1998年起,对于民营科技企业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上缴额,集中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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