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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实际已不执行,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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