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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一[1998]43号 1998年1月1日)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营业税超税负返还工作给予足够重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文件。
  1.对申请办理1998年超税负退税的企业,各地税局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将检查情况附报批材料中)后再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2.企业应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前四年度返还情况。
  3.1998年首次办理超税负返还的企业,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原因。
  4.1998年的上报市局审批时间截止到1999年3月底,逾期将不予办理。(按市局办公室要求所有上报材料要用统一的16K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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