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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山、山脉、河流、湖泊、道路、桥梁、沟渠、隧道、水库、居民地等名称,由有关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或共同协商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盘龙、五华两城区和官渡、西山两郊区与城区结合部的全部居民地、自然村、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广场、公园、花园式住宅(别墅)、大厦、文物古迹、纪念地、河流、山、塘堰等名称,由所属区地名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官渡、西山两区所辖全部镇的街、路、居民地、桥梁、公园等重要名称,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一般楼、堂、馆、所、公寓、车站、停车场、码头等名称和企事业单位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征得所在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上述范围以外的自然村、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文物古迹、游览地等名称,重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地名的译写

  第二十五条 中国地名的外国语译写,必须使用汉语拼音拼写。用汉语拼音拼写中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等规定作为统一规范。地名标志上的汉语拼音字母一律采用印刷体大写书写。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写力求准确、标准、规范,同一含义地名用字应尽量统一。
  第二十七条 有通行文字的少数民族,本民族语地名,除用汉字译写标准读音外,必要时可用本民族文字书写。以便对照或使用。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名标志是标明、界定、宣传、规范标准地名的标识。城镇街、路、巷、居民区和交通沿线500米以内的村镇、道路交岔口、风景旅游区、人口流动频繁地区及20户以上的村庄等地必须设置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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