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修改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昆政发[1997]82号 1997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
(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市、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小区、花园式住宅、别墅、公寓、大厦、旅游度假村(山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脉、山峰、山口(垭口、关隘)、山梁、箐(峡谷)、地片、盆地(坝子)、地形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场、牧场、江、河、湖、塘、岛、滩、洞、泉、瀑布等名称;
(四)、交通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索道、车站、停车场、码头、渡口、指挥调度中心、监管站(所)、培训基地等名称;
(五)、公共场地名称:包括广场、花园、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含旅游景点)、公墓、植物园、体育场(馆、训练或比赛基地)、公墓、植物园、体育场(馆、训练或比赛基地):广播电视气象台站等名称;
(六)、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包括水库、水坝、拦河坝、沟渠、渡槽、排灌站、电站、变电站(所)、监测站、闸、大型管道等名称;
(七)、其它永久性的、重要的、独立存在的、具有方位和地名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用当地地名命名的其它名称。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局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受理、审查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