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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已实行退休管理社会化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已实行退休管理社会化的外商
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7]312号 1997年12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深化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增长,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现就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按月在其基本养老金中代为扣缴,并为这些人员建立《医疗保险卡》及办理医疗费报销、结算等有关事宜。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应就近选择两所定点医院(指我市公布的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并凭卡就诊。家住外地的人员应就近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医院就诊。
  三、为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体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个人需负担部分费用:
  年度内,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0%,个人负担10%;医疗费累计在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2%,个人负担8%;医疗费累计在10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4%,个人负担6%;医疗费累计在30001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6%,个人负担4%。
  四、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及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其医疗保险的其他待遇仍按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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