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正常休息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教学人员进行非教学活动。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中小学举办各种竞赛活动。
第四章 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师生员工为维护自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侵犯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和措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殴打师生员工,禁止对学生进行非法堵截、威胁、搜身。
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禁止对女师生员工进行威胁、调戏、猥亵。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校舍,发现危险房屋、场地和设施,应禁止使用,并及时维修。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饮水饮食、取暖、用电、用火和开展体育、劳动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部门对公路、街道通过学校门前的地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设立安全标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可设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若干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平调、私分和转让学校校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城建、环保、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中小学向师生员工销售、播放、租借有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的,分别由文化、新闻出版、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