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在校园内新建、扩建住宅或者其他与教学无关的建筑;如确需新建、扩建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批准。
中小学教职员工的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统筹解决。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对其食堂、宿舍、财务室、档案室、教室、传达室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
第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堆置货物、停放车辆、晒打粮食、种植、放牧、取土、采石、挖沟、筑路或者进行商贸活动。
校外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允许不得进入或者穿行学校。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建造工厂(场)、医院、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设施,不得对学校造成污染和滋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境。
不得在校门两旁20米内修建公厕、设置垃圾池、摆放垃圾桶或者设置农贸市场、停车场和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中小学向师生员工销售、播放、租借有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色情、迷信等内容的有害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未经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推荐的教学用书、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学校和师生员工征订、发行。
学校和师生员工根据学习、工作、教学需要,可以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征订有关报刊、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其征订、发行。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学校用于美化校园的花草果木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校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学校进行各种娱乐、体育及其其他非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除教学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短沙枪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