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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
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7]71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合作银行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问题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统一”条件的,报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以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清产核资净资产的审批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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