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补充意见部分”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15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的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概念确认
1、事业单位: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定为事业性质的单位或组织。
2、社会团体:凡经国家民政部门(民政部或市民政局)批准并发征注册的单位或组织。
二、税务登记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以及以后新办的,应首先由市税务局稽管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其中:市级、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单位则由各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