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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第七条”字样修改为“第五条”。第十六条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字样修改为“第九条、第十条”。
  二、 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货物运输管理职责”。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交通部门”以及第二十条中的前一个“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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