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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7]597号 1997年12月3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自我市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来,各分局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各局执行情况不尽一致,为了平衡税收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特重申如下规定:
  1.凡是符合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应实行免抵退税范围的生产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否则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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