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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疫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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