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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
》作如下修改:第
二十八条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疫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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