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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加强本市罚没物资拍卖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加强本市罚没物资拍卖管理的通知
(沪商委[1997]第379号 1997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拍卖法》,将本市罚没物资拍卖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罚没物资拍卖市场的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对罚没收入管理的要求,以及本市目前拍卖市场的现状,防止财政收入在罚没物资实现价值的转换过程流失,本市罚没物资拍卖市场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管理。对具备拍卖罚没物资条件的拍卖行,经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核准,方可公开拍卖罚没物资。
  二、罚没物资拍卖范围。
  1.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2.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3.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案件中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
  4.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他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
  三、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管理。
  1、拍卖企业取得罚没物资拍卖资格的条件:
  (1)拍卖企业须开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并且无经营管理不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或用户投诉情况,年拍卖额须在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拥有比较全面的经济管理人才,包括生产、生活资料、无形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4人以上。并配有评估、拍卖、财务专业人员。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拍卖厅、展示厅、仓库、运输工具、安保设施等。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罚没物资拍卖的统一运作规范,未曾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处理罚没物资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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