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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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