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六、(一)(二)(四)项”内容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劳动部停止执行审批内容)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
委、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
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7]313号 1997年12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
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