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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失效]

  第九条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放映人员放映后认真填写放映日志。
  第十条 发生放映事故,须在放映日志中如实详细记载,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有立体声设备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配备校验片和双线示波器。
  第十二条 营业性放映单位要每月对放映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有立体声设备的包括A环调正),每年对放映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修。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由市文化局委托的单位对各营业性放映单位进行放映设备例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电影发行单位要做好拷贝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的单位和更换主要放映设备(含放映机、还音扩声系统)均需进行放映设备的技术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进行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
  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资格证”由市文化局统一印制发放,并每两年核检一次。
  第十六条 外省市(含部队)转入本市的电影放映人员,可凭原所在地的放映资格证到市文化局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北京市文化局委托北京市电影器材公司负责本市35毫米电影放映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郊区县电影公司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35毫米放映设备的技术检测工作。郊区县文化文物局可委托区县电影公司负责16毫米电影放映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放映设备的技术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北京市文化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放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放映技术培训、考核。同时也将对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放映质量、人员资格、放映日志、放映设备维修保养状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内部电影放映单位的技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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