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8日)废止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局 京文法[1998]1号 1998年2月12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电影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为不断提高我市电影放映质量,使观众享受到高质量的声光效果,繁荣电影市场,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北京市文化局是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的主管机关。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和远郊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16毫米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要把不断提高电影放映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并由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技术工作。
第三条 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保证电影放映质量。要加强对放映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放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放映人员职业道德和放映技术水平,杜绝或减少放映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营业性放映,必须有两名以上以得放映资格证的放映人员上机操作。未取得放映资格的人员严禁上机操作,学员不得独立操作。放映人员在营业放映时必须携带放映资格证,以备检查。
第五条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须作好影片拷贝的维护、保养工作,放映前要安排足够的时间检查影片接头是否牢靠,影片有无破损,防止放映时出现事故。
第六条 放映人员应按规定装片,放映开始后,及时调正错格、对焦,检查各声道是否正常,以保证画面清晰,音量适度。
第七条 放映中,放映人员不得做与放映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声画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换机时,注意换机信号,正确切换,保证不出现错格、露黑、少画面等现象。
第八条 串片员须按规定本数串片,保证不发生"亮灯"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