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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北京劳动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九条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当事人可以在《送达回证》上直接签注听证要求,否则,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采取邮寄方式或者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寄到之日(以邮政部门挂号回执为准)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 办案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的3日内,应当将案卷材料及听证申请送交本局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做好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具体组织实施。听证主持人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局长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二人担任,若由二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三条 听证应当设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工作。听证记录员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指派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记录员。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或者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者听证开始时提出。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的回避,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以及恢复听证的时间;
  (三)决定听证的终结;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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