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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7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兼并企业凡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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