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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一)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驾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车辆过桥的;
  (三)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安全考核证的;
  (四)不按规定试车的。
  二、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放大牌号或漆喷字迹不清晰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本省驾驶员不按规定申领、使用机动车装卸证的。
  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牵引损坏车辆的;
  (三)违反规定载运物品的。
  四、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扣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驾驶教练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按规定移开的;
  (三)遇前方交通堵塞,强行穿插超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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