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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贷:应征工商税收--(以查补的税种作明细科目,(下同)
  《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2.在一个月度内制发的《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较多时,可按编制记帐凭证所需数据从《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中摘录下来汇总编制《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以汇总单的合计数编制记帐凭证,以汇总单的分户和分税种情况登记明细帐。《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与《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二)入库税金记帐凭证的编制
  1.收到由金库返回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后,按被查单位(或个人)和入库的税种、税额选择相应的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如:
  借:入库工商税收-
  贷:待征工商税收-
  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2.在同一日内收到由金库返回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较多时,可先编制《入库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再编制记帐凭证。方法与《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的编制相同。
  (三)提退税金记帐凭证的编制
  因行政复议、法院判决或稽查误收等原因引起的退库,在收到金库返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五联(付帐通知)后,按被查单位(或个人)和税种、税额及退库性质(即误收退税和其他退税)选择相应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如:
  借:提退税金-误收退税(或其他退税)
  贷:入库工商税收-
  行政复议、法院判决、误收退税确认文件和税收收入退还书(付帐通知)-并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四)纳税保证金记帐凭证的编制
  1.收到被查单位(或个人)交来的纳税保证金后,按被查单位(或个人)和交来的金额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
  过渡户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结算单据(收帐通知)和《纳税保证金收据》(存根)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2.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交来的纳税保证金在稽查结案后,按如下四种情况分别进行帐务处理:
  (1)交来的纳税保证金与稽查结案查补税收相等且纳税保证金全额解缴入库的,除按稽查结论编制应征税金和入库税金记帐凭证外,同时冲销被查单位(或个人)的保管款和暂收款。从被查单位(或个人)收回的《纳税保证金收据》(收据联)作为该分录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2)交来的纳税保证金大于稽查结案查补税款的,税款入库时,按稽查结论编制应征税金和入库税金记帐凭证,同时冲销被查单位(或个人)暂收款与保管款。从被查单位(或个人)收回的《纳税保证金收据》(收据联)作为该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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