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
为确保全省国税系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避免重复核算或漏项,特对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提出如下要求:
一、税收会计核算对象
稽查局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是对稽查查补且直接缴库的各项税收收入的结案、征收、入库的全过程,包括稽查查补税收入库后经行政复议、法院判决或确认为稽查误收等引起的退库。
稽查查减的各项税收和催缴二年以上的各项欠税,因已纳入被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税征收机关的应征数核算,各级稽查局应将查减的《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和欠税入库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在三日内返回被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税征收机关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
二、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总帐科目的设置
1.资金占用类科目
(1)待征工商税收
(2)待征企业所得税
(3)待征其他收入
(4)入库工商税收
(5)入库企业所得税
(6)入库其他收入
(7)提退税金
(8)保管款
2.资金来源类科目
(1)应征工商税收
(2)应征企业所得税
(3)应征其他收入
(4)暂收款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
1.待征类科目和保管款科目按被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2.入库工商税收和应征工商税收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3.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应征企业所得税科目按被查单位(或个人)所属经济类型设置明细科目。
4.入库其他收入和应征其他收入科目按收入类型设置明细科目。
5.暂收款科目不设置明细科目。
三、税收会计记帐凭证的编制
(一)应征税金记帐凭证的编制
1.收到《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时,按被查单位(或个人)名称和查补的税种、税额选择相应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如:
借:待征工商税收--XXX被查单位(或个人)(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