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联(存根)省稽查局留存;
第二联(收据)退交款人收执,凭此办理纳税清算,清算后稽查局将此联收回。
十一、省稽查局直接或委托查补的各项税收收入和办理退库,按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见附件3)的规定办理。
十二、省稽查局应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税收票证的保管和填开工作。
十三、省稽查局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使用的有关凭证单据、帐簿、报表(指报表格式)和各种税收票证向计财处领取。
十四、省财政返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由省稽查局负责结算,返还的经费直接拨入省国税局经费帐户,由计财处统一管理。
十五、由省稽查局委托各地、市、县稽查局查补或追缴的各项收入一律由省稽查局解缴省金库;省稽查局按省财政返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的60%拨给受托单位作为稽查办案经费和举报奖励,专款专用。需下拨的稽查办案经费由省稽查局向计财处申请核拨。
十六、稽查局的稽查办案经费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向计财处编报经费财务收支报表。
附件2:
催缴税款通知书
( )税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条规定,你(单位)____年__月(季)的应纳______税税款____元,限____年__月__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____年__月__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