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37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凡直接将查补税收解缴入库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对照执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以前已将查补税收直接解缴入库的所属稽查局进行对照检查,不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附件:1.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略)
2.催缴税款通知书;
3.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6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省级收入企业的日常稽查和两年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查的方式。
二、稽查局直接稽查办案或委托稽查办案都必须在向被查单位下发《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
三、《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不少于一式四份(委托稽查办案的另增加一份),属于查补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省稽查局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属于查减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被查单位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抵、退依据和征管资料,一份交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四、稽查局追缴两年以上欠税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收催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税收催缴通知书》不少于一式三份(委托催缴的另增加一份),一份交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被催缴的纳税人。
五、省稽查局查补税收按以下办法缴库:
(一)省稽查局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将查补的税款直接解缴省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