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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结构比例数掌握。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列入管理人员编制数。企业“三定”后,因生产发展,职工人数增加而增加干部编制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聘用制干部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在干部年度统计报表中单独统计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按照两部《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已聘用的干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建立备案制度、清理整顿工作要同打破“三铁”相结合,在“三定”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择优上岗。上岗的人员应办理重新登记手续,下岗的人员作为清退对象予以解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监督。
  对合格的在岗人员,由用人单位填报《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备案后发给《聘用制干部证书》。未经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人员,不能享受两部《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待遇。
  《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本人档案、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聘用制干部证书》由本人保存。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审批表》、《聘用制干部证书》,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由省人事厅负责下发。《聘用合同》、《聘任合同》由企业自定。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两部《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将根据两部《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原则,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两部《规定》配套实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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