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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应与所在单位同等职务、同等条件的录用制干部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聘用制于部解聘、落聘后,由用人单位按其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确定待遇。但对累计受聘十五年以上或连续受聘十年以上的聘用制干部,除两部《规定》十二条(三)、(四)款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被解聘、落聘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时也可作干部退休,但不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七条 合同制工人被聘用为干部后,在聘期内,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扣除15%的工资性补贴,继续代缴3%和应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费,有关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干部一样对待。解聘、落聘后恢复合同制工人待遇。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制干部在履行合同中发生解聘、辞聘、流动等方面的争议,应先在企业内部协商解决或由企业主管部门调解。如协商、调解无效,聘用合同双方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政府人事部门经调查核实,按程序依法作出的调解或仲裁决定,聘用合同双方必须执行。
  聘用制干部的辞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辞聘的答复,在此期间,申请辞聘的干部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聘用期满时,企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凡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一般应降聘,不称职的应解聘。
  第二十条 聘用制干部的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列入各级组织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大型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中小型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政治理论或业务工作短期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未经培训和培训成绩不及格的,用人单位一般不能续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其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三定”标准,科学合理地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确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编制数,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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