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98年1月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部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中(包括合同制工人)聘用到企业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三条 选拔聘用制干部,必须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缺员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两部
《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
第四条 选拔聘用制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在什么岗位,干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真正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工能干。解聘、落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
第五条 企业干部岗位由企业根据“三定”标准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定。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年限从一九八零年元月以后被聘用到干部岗位工作的时间算起。在两部
《规定》前受聘的年限,可连续或累计计算。
第七条 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需要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首次聘用的,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原待遇不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备案。经鉴证合格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聘用制干部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仍回原岗位工作。
第八条 已实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制的企业,聘用制干部只明确聘期,上岗后与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样,签订《聘任合同》。未实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制的企业,聘甩制干部须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