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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3、申请收取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每年应于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地税机关提交《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资格申请表》(表一)、《主管部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表二)、《主管部门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表三)及其所需附报的文字申请、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所属企业损益表一张、一些费用增减情况说明、收取行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证明文件的文号、比例、审批机关)。
  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既有国有性质、又有集体性质的,主管部门要将《主管部门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表三)分国有、集体性质分别填报,于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地税部门审批。财政和地税部门审批的国有企业管理费的数额作为地税部门审批集体企业管理费数额核减的依据。
  4、财政、税务部门每年于5月底前将审批后的《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资格申请表》(表一)、《主管部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表二)、《主管部门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表三)作为下属企业上缴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及主管部门收取使用管理费的依据。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财政、地税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的管理费事宜。
  5、1998年因特殊情况,主管部门管理费的审批表推迟到4月15日前申报,财政、地税部门于6月15日前将审批表批复下去。1999年按文件规定的报批时间办理。
  三、审批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标准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既要满足主管部门开展经营管理所必须的经费支出,又要考虑提取或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主管部门所发生的与其管理有关的费用。与主管部门管理无关的不合理费用要予以剔除。管理费列支和扣除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扣除。
  四、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核定,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为基数,扣除上年管理费结余和经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财政拨款、其他自营收入等)。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含各项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年销售(经营)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的2%。
  由于建筑行业绝大多数是跨年度完工的,如企业能确定当年完工进度,即可按当年完工进度确定的收入的2%以内提取;若企业不能确定当年完工进度,在工程结算前,提取的管理费在往来帐中反映,待完工决算后,按实际的收入数计提管理费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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