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
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置问题的通知
(沪商委[1997]第325号 1997年11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市府《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征收税费的问题》会议纪要和《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的精神,对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处置问题,经研究,提出下列处置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本通知适用对象是市商业系统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单位;适用范围是以财政“空转”注入试点单位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
二、税收处置
1.试点单位通过“空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按沪府发[1995]60号文的规定,在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即“空转”)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试点单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即为政府给予的开发补偿收入),可视作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有关税费按政府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办理,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试点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手续,并提供“空转”和“实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补充合同及市财政局出具的用于“空转”的支票复印件,经审定后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财务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