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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对应纳税款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纳税人未将进项税额转出计人应纳税金的,予以调整做偷税处理;
  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计算收缴滞纳金;
  检查发现纳税人未经合法的报批手续办理税款免缴而形成欠税的,按滞纳欠税处理。对于拖欠税款,国税征收机关应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进行催缴。经过屡次催缴无效,欠税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按偷税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账务调整
  一、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的都分账务调整
  (一)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中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集体福利、捐赠等漏计增值税,查补属于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税收的,均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中委托代销、代销货物、移送其他机构销售等漏计增值税的:
  1、 查处属于本年度的:
  A、红字冲销原会计分录;
  B、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只需调整补交税款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未作进项转出处理的,无论属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作如下调整: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科目,无论是否属于本年度,作如下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经查出,作如下调整,并在抵扣凭证上注明“不得抵扣”字样
  借:原材料等存货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的账务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的账务调整,借方科目根据不同情形,比照一般纳税人处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l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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