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稽核,发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不全、有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错误、有应申报销售收人遗漏、有虚假进项税额申报、有不依合法凭证作进项税额抵扣,需要补充、修订、调整纳税申报的,分别按违反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和偷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经年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业户,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既定标准确定管理类别,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业户,会计核算水平低,纳税申报不及时,计算应纳税款不真实,不能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较重大偷税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应税收人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开具发票不入账,向分支机构移送用以销售的货物不计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不计销售,自用或赠予他人的货物不按货物价格计销售,出售购进的原料、自制半成品、残次品、各种废品、废料、下脚料不计销售,为他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计收入,均以隐匿销售收入论处,除追补税款外,按偷税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查发现有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除按全额计算追补应征税款外,还要视情节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检查发现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按规定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追缴税款。
三、对进项税额抵扣检查结果的处理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逐栏填写、大小写不一致、章戳不齐全的;直接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从事免税货物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律予以剔除,追补应征税款。检查发现以不合规定的普通发票、运输票据、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的,按偷税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提前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予调出,并按偷税处理。
四、对进项税额转出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移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其他非应税项目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将耗用原材料已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予以调整,做补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