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银行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有关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发生对应关系,确定其是否有将购进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八条 应纳税额的检查
一、按下列公式验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二、检查纳税人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报缴税款;
三、检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缴纳税款,是否履行了缓缴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发票领用存的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核定领购各种类别、各种版本的发系数量,对库存的发票进行盘点,对各种类别、各种版本的发票按本数、份数、联次一一核对;
二、检查纳税人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有无分联次填写问题,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否填写,填写是否准确,财务专用章与纳税人名称有无不一致情况,确认其是否有为他人代开行为;
三、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进行账务记载、计算税款情况,发票开具的销售额与银行存款、现金收入是否吻合,判定是否有虚开行为;
四、检查纳税人发票开具销售额与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分析有无隐匿收入、逃避纳税问题;
五、检查纳税人发票保管是否安全、可靠,发生意外丢失被盗案件,报告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得当。
第四章 稽核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条 发票稽核结果的处理
一、对不按国税机关核定的种类、数量履行报批手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没收其非法取得的发票,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处理;
二、对不具备条件保管发票或因保管措施不善造成发票丢失被盗的,由国税征收机关代管或代开发系;
三、对有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其违规行为按开具份数计算量罚;
四、应取得而未取得《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五、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不得抵扣税款,并按规定处罚;
六、开具发票销售额未在当期申报纳税的,按偷税论处。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资料稽核结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