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检查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
二、有无拖欠税款既不办理缓交又不申报缴纳的情况;
三、是否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长期零(负)税额申报的情况;
五、国税机关重点管理的项目。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的检查
一、销项税额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的货物销售,是否按全部销售额依率计算了销项税额,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二)向分支机构移送的用以销售的货物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
(三)委托代销的货物是否按全额计提了销项税额;
(四)视同销售货物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
(五)出售购进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残次品、各种废品、废料、下脚料,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
(六)有无价格偏低需要调整价格计算销项税额的问题。
二、销项税额有关账户的检查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检查。应查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并与“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相核对。看有无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账户发生关系,以此判定有无销售收入漏报现象。
(二)销货退回的检查。应检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人”等账户,看有无用红字冲减销售的现象。发现红字冲减销售,对其合法性应进行验证。
(三)自制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检查。应检查“在建工程”“产成品”“委托加工产品”“长期投资”及“应文增值税”等科目间对应关系,看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而漏记销项税额现象。
(四)收取“价外费用”的检查。应检查“其他应付款”或“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有关费用账户,查其账户对应关系,看有无将价外费用及包装物押金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漏记或者不计算销项税额的问题。
(五)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检查。应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还是另开具其他发票。
第十七条 进项税额的检查
一、进项税额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适用税率是否得当,计算是否正确;
(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是否逐栏填写、大小写是否一致、章戳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