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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单项选案指标
  (一)未进行申报或已进行纳税申报未组织税款入库的;
  (二)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或年内累计六个月零申报的;
  (三)发票取得或领购使用异常的;
  (四)未及时结报领购发票的;
  (五)税负长期低于同行业水平的;
  (六)销项税额与收入不同步的;
  (七)其他单项选案指标。
  第十三条 增值税检查的方法
  增值税检查采取调账集中检查为主、进驻业户检查为辅的方法进行组织。具体检查方法根据纳税人经济业务的繁简、会计核算的水平高低以及反映问题的清晰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可在下列八种主要检查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检查:全查法或抽查法、顺查法或逆查法、核对法或查询法、分析法或比较法。几种检查方法也可以交叉运用。
  第十四条 增值税检查程序
  增值税检查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检查准备。国税机关应根据选案指标、检查任务或人民来信举报反映的问题,对检查对象的全部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查疑点,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经领导批准后以正式税务文书通知被查业户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二、检查实施。检查人员根据规定时间调账或到户实施检查。通过查账、盘点货物、询问当事人、外调协查等手段,判断选案信息或举报线索反映问题的真伪。对发现已有信息、检索以外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查出的问题和初步性质认定,交由纳税人认可。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整理检查工作底稿,制作检查工作报告,将检查资料传递给审理部门。
  三、检查审理。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传递来的检查资料后,要组织集中会审,审查检查问题定性、政策依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税率是否得当,应补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处罚建议是否客观。发现检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交检查部门核实后再审。对审理完毕的检查报告,制作《税务审理报告》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经定案小组研究决定,报本级分管领导审批后,传递给执行部门。《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应告知纳税人复议权、诉讼权,决定对纳税人某种违法行为施加处罚的,还要告知听证权。
  四、检查执行。执行部门收到审理部门传递的《税务审理报告,、《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将《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按照《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定案数,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罚款。对在执行过程中,纳税人有听证请求、复议、诉讼要求的,应由执行部门接受听证、复议申请书、诉讼状副本,按程序传递给有关都门处理。执行完毕,由执行部门将全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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