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7]103号 1997年12月15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检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稽核检查,按照具体实施环节和工作要求的不同分为增值税稽核和增值税检查。
第三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所辖增值税纳税人的稽核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增值税稽核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核查。
第五条 增值税稽核的形式分为计算机稽核和手工稽核。计算机稽核是指运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报,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及其他具有稽核功能的软件系统进行的稽核。手工稽核是指手工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的勾稽关系复审核查。
第六条 增值税稽核的方法分为就地稽核法和交叉稽核法。就地稽核是由国税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在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的勾稽关系、逻辑关系检查。交叉稽核是国税机关对有疑问的增值税销项凭证和抵扣凭证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传(寄)相关国税机关,委托其对相关的存根联、发票联及其他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或利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查询报警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抵扣凭证或销项凭证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不按规定计算销项或抵扣进项及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情况。对交叉稽核取得的信息进行严格认定,去伪存真。
第七条 发票领用存的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