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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3日)废止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1997年12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准驾证驾驶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及时转运旅客或聘用有准驾资格的驾驶员进行旅客运输,转运旅客或聘请驾驶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可并处200元罚款;
  (二)未按准驾证核定的类别驾驶营业性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准驾证,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三)准驾证未按期年审的,责令补审,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年审的,注销准驾证。
  第六条 汽车驾驶学校(班)违反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达到驾驶培训要求的人员发放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明的,可处每证1000元罚款,其结业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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