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
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财税[1998]3号 1998年1月6日)
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店在厦门市辖区内的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字(1997)97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执行:1.由企业报市国税局,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审批件同时抄送市地税局)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其征收的各项有关税费,除按规定应缴中央级国库外,其余均缴入市级国库。3.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影响各级财政利益问题,由市财政局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