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单位
“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47号 1998年1月7日)
为了支持科技进步,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四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所属各单位开展“四技”服务收入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及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加工产品和商品经营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包括工会办的企事业等,开展“四技”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净收入的公式为:“四技”收入-“四技”成本-税收及附加-按规定的“四技”劳酬费(下同)。
三、国有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工会系统职工技术协会及其所属的基层技协组织开展“四技”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五、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四技”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经严格审批在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分中心,其开展“四技”活动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六、各种协会、学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举办以“四技”为主体或专营“四技”的各种公司、中心、“三产”等单位以及通过自身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咨询部进行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