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失效]

  六、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实行集中清理和巡回检查相结合。对一些重点地区、地段,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在初见成效的基础上加强巡回检查,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的成果。
  七、要把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在集中时间、人力对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同时,要把治理无照经营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八、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注意抓住时机,与城建、交通、市容、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与创建文明城市等活动结合起来。
  九、在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过程中,坚持治理与疏导相结合。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要求其申办营业执照,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对破产、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从事经营的,各区、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定特定区域,开辟专门市场,并给予简化办照手续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十、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和违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十一、对无照经营者的偷、逃税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补税、处罚。对无照经营者在全部经营期中的经营收入比照本地区集贸市场同行业、同类型经营者中的最高额核定,所补征税款及罚款按集贸税收有关规定入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