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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8]2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分、县局、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本市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城市的综合治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照经营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维护首都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要求,决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对无照经营的日常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无照经营整治方案,于1月底前按系统上报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
  三、各区、县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以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治理力度。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清理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意义,使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对无照经营的治理要突出重点。要重点清理整顿外地来京人员的无照经营和中央机关、部队、大专院校周边及城镇繁华地区的无照经营。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无照经营者要严厉查处。要加大对集贸市场内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要把对市场内无照经营的查处同打击出租、转借、出卖营业执照工作结合起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办的无证市场,有的已成为无照经营聚积点,应责成开办单位限期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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