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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的决定(1997)[失效]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的电杆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
  六、私自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上拆除、安装、附挂喇叭、音箱、音柱或其它收听、放音设备的;
  七、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的;
  八、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设置金属构件,影响台、站工作效能的。
  将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严重损害广播电视台、站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责任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发射区和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电力磁场强辐射设施、施放磁场干扰,导致发射机信噪比下降的;
  二、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超过八十分贝的强噪音设施的;
  三、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威胁台、站安全的;
  四、在微波通路、卫星地面收转通路上建筑施工、栽植树木或设置其它障碍的;
  五、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广播电视台、站供电、供水或通讯设施,破坏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道路的;
  六、在广播电视台、站周围五百米内开山炸石或采矿的。
  将第八条修改为:农村有线广播线路是广播电视的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安全维护责任制,确保正常运行。
  凡损坏乡(镇)、村有线广播线路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凡损坏县至乡(镇)的有线广播干线的,责令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九条修改为:凡在下列范围内建筑施工,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
  二、馈线两侧各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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