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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0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影响节目制作、播出和发射,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附近停放机动车辆,鸣响喇叭,影响节目制作、播出,不听劝止的;
  二、玩弄、损坏录音、录像设备、车辆的;
  三、利用广播电视台、站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的;
  四、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五、攀爬、损坏架空线路的电杆或在电杆上拴系牲畜的;
  六、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线路、线杆的拉线、桩石、瓷瓶、瓷头的。
  将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台、站正常工作,损害其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地锚或其它标志物的;
  二、擅自在地下电缆线路埋设标志周围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种植树木、打井、堆放垃圾和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等化学物品液体的;
  三、移动、损坏架空、地埋传送线路或其它标志物的;
  四、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杆、监测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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