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
会计、统计业务规程》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38号 1997年12月5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研究修正。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业务规程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统计基础工作,根据现行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业务规程明确如 下:
一、适用对象
税收会计、统计业务规程的适用对象包括:
1.负责税收资金征收、管理的分局(上解单位)。
2.负责税收资金入库管理的地、市、县局(入库单位)。
3.负责税收资金征收管理和入库管理的分局(双重业务单位)。
4.负责县级以上税收资金征收、管理并同时负责乡级以下税收资金征收、管理和入库管 理的分局(混合业务单位)。
5.委托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直接办理税收资金的征收、罚款的 单位,为报账制单位。报账制单位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手续,提供税收会统计原始资料。
二、业务内容和业务规程
税收会计统计的业务内容是:分预算科目(税种)、分预算级次、分征收单位(行政区域)、分纳税户核算,详细、 准确、及时提供和反映有关税收、税源资料;开展税收会计、统计的检查、调查分析工 作。做好税款、税票管理,及时办理税款结报,确保安全;整理税收会统计资料。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分集中核算管理和分级核算管理两种方式:
(一)集中核算管理方式:
集中核算方式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础条件:市、县局集中征收,统一管理;计算机网络化;建立税款预储账户。市、县局为双重业务单位,所属各分局为报账制单位,其业务规程如下:
1.市、县局在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内集中办理税款征收、缴库、退库、核算、对账等业务;其所属分局除征收零星分散税收外不办理其他税款征收业务。征收零星分散税收时,由征收单位按规定汇总结报、缴库,并向市、县局报送汇总征解清单或统计封面,市、 县局据以进行数据录入。
2.市、县局在处理税款入库和税票核销时,使用税收会计软件和税收票证 处理软件,采用统一的税票销号方式(原则上用税票号码销号),一次性完成销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