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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7]576号)


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市政府对京财税(1996)25号“关于资源税征收范围及入库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我市在近期内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即对本市生产的矿水,暂缓征收资源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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