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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私房出租或经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计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私房出租或经营中有关城镇
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计算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83号)


  近日来,各区、县局反映:在私房出租委托街道、乡镇代征税款后,对一幢房屋中,有部分房屋出租或经营的情况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即“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简化征收,特规定如下:
  1、纳税人拥有的一幢房屋全部作为出租或经营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就是以该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2、纳税人拥有的一幢房屋中,有一部分作为出租或经营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是:出租或经营房屋建筑面积除以该幢房屋的楼层数。例如:一幢六层楼的房屋,某楼层部分房屋出租的建筑面积54平方米,它的应税面积就是54(平方米)/6=9(平方米);若该幢六层楼的房屋某楼层全部出租或经营,整个楼面的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它的应税面积就是360(平方米)/6=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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