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委托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经福建省废物进口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或省废物进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并连同《进口废物申请书》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审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局环控固[1996]026号《关于颁发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要求(暂行)和程序的通知》要求。
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风险评价费用由申请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不得倒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 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在每批废物进口后五日内将进口废物种类和数量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附件三)。每季度必须就进口的废物填写《废物进口报告单位》(附件四),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物进口、利用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中所提的措施对策要求,防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进口废物运抵我省口岸后,废物进口单位应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和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先向海关申报,然后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 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应持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未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废物一律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第十六条 建设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加工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委托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