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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外商合资
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7]596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京监字[197]168号文) “关于首批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的通知”,经核实,你局中央企业与外商合资企业名单已确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入库期),凡名单所列的中央与外商合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京国税[1997]04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有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中央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改变后,望切实做好企业税票填写的辅导工 作,以确保税款准确无误地解缴入库。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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